浙江全国首创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

  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制定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办法》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操作难的问题,为全国首创。

  《办法》明确了供养费核算公式:家庭月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为家庭成员各供养义务人供养费之和。但若供养人与被供养人之间有供养协议或法律文书,则其供养费计算从其规定。

  为方便社会救助部门审批工作,《办法》规定了供养义务人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其提供的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的收入。

  《办法》中明确,当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高于当地同期8—12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其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公民,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有能力的供养义务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被供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