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宣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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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备受关注的杭州“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二审有了结果(本报5月18日曾作报道),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审理查明,莫焕晶为继续筹集赌资,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某借钱。2017年6月22日凌晨4时55分,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引发火灾,造成朱某某及3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莫焕晶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5月17日,省高院二审开庭,莫焕晶能否减轻刑责成法庭激辩焦点,检辩双方围绕莫焕晶是否存在自首,物业消防问题是否为本案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意见。
  6月4日,省高院二审结果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莫焕晶在案发前有多次关于放火的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有放火预谋。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莫焕晶比被害人朱某某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且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莫焕晶明知放火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放火后,莫焕晶自述有施救行为,但并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关于她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也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
  另外,二审认为,莫焕晶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公安民警在询问莫焕晶过程中,发现她神情紧张,经同意并亲自输入手势密码后才查阅到她案发前的搜索记录,莫焕晶系在民警讯问时,连续提示她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关于辩护人提出莫焕晶构成自首等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公众颇为关注的消防救援与物业管理的不足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能否减轻莫焕晶刑责的问题,二审认为,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不存在刑法上的多因一果。消防救援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后,在不具备直接救人条件的情况下,消防员必须以有效控制火势为前提,继而为救人创造条件,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同时,二审也指出,在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该情况与尸检鉴定意见的结论相符。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
  裁定书显示,案发的蓝色钱江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但二审认为,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省高院二审后认为,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4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浙江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