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审淘宝打假案
淘宝网卖家售假获刑后再吃官司,被判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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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上午,一起看似普通的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但案件的原、被告身份都有些特殊。
  被告是一名开网店售假后遭刑事处罚的杭州富阳男子高某,而在本案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首次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原告身份向售假者索赔。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高某的售假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权益,损害了淘宝网的商誉,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损失,法官当庭判决高某赔偿损失4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1万元。
  据了解,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
3年前售假获刑
  “本来以为事情都过去了,没想到还会吃官司。”34岁的高某家在杭州富阳,4月19日,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2016年,富阳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这之后他已经履行完法院的刑事判决,现在不再开网店,而是在线下做一些茶叶生意。
  高某并不回避几年前的那次售假被判刑的经历。2014年7月,他以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名为“天使的嫁衣0571”的淘宝网店。之所以用朋友的身份开店,高某解释是因为开网店前帮人刷单被处罚,只能借用别人的身份在淘宝网注册。高某网店销售的服装有不少都是打着国外品牌的名号,生意一直不错。
  可网店经营不到一年,高某就出事了。原来,他店里经营的韩国和法国品牌被原厂家举报,经鉴定都是假冒的。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高某于2015年7月被富阳警方抓获。
  富阳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额达10万余元。此外,警方还查扣了货值金额9.6万余元的假冒品牌服装。
  售假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后,高某没提出上诉。
3年后遭淘宝网起诉索赔
  今年3月,高某突然又接到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传票,他才知道又吃官司了,淘宝网起诉并且向他索赔包括两项请求:一是因高某的售假行为导致淘宝网的损失10万余元,二是淘宝网维权的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4月19日上午,法官在线“隔空”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席,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
  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由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网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网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网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
  “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然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大量假货。”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据此,淘宝网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的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也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网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还辩称,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
法院一审判被告需承担赔偿
  法院经过近1个小时的审理后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经济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的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
  “被告售假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良好形象,降低平台的社会评价,对平台的商业声誉显然具有负面影响。”法院认为,被告售假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
  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高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并支付淘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主审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特别强调,网络净化是平台及经营者的共同责任。被告售假,除受刑罚处罚外,还需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售假可谓害人又害己,应深以为戒。
  据了解,除本案外,另有6起淘宝网诉售假卖家案已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年,阿里巴巴开始陆续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对多个售假者展开“追杀”,希望通过诉讼手段,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让售假者疼”。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刚成立不久的新法院,需要彰显其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意义,为更多问题提供更为互联网化的解决途径。淘宝网打假案诉至互联网法院并宣判,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