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着力帮重整企业修复信用摸索出“温州经验”
法官:重塑信用应是一种权利,法律空白仍需顶层设计

  温州最大的建筑企业中城建设集团申请破产案,曾在温州当地引发不小轰动。2015年,温州瓯海法院正式宣布裁定批准中城集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时隔一年,中城集团的新投资人温州城建集团再次面临新的困扰:旧中城集团的不良信用记录、税务记录仍然算在新企业的账上,新企业在贷款、招投标方面处处受限,正常经营举步维艰。

  在温州,民营企业以重整程序进行挽救或以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已是趋势。今年1到9月,温州两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8件,同比增长81.71%,但是,企业“死后重生”,面临的阻力也不小。

  如何帮助企业信用修复,是目前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中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温州对此探索出了一套自己的“温州经验”。

  “死后重生”却还在“黑名单”之列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曾是温州建筑业龙头企业,拥有温州唯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集众多有分量的荣誉于一身。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建筑航母”,却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在2014年申请破产……

  由于破产重整后,企业的组织机构码不会变更,中城集团在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没有因为重整而消除。

  瓯海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郑拓是中城集团破产案件的承办人。他向记者介绍,中城集团重整后还在银行的“黑名单”上,导致企业基本账户一度无法使用,无法收款、打款,这对于做建筑的资本密集型企业,打击是巨大的。

  央行的征信系统是各大银行提供放贷的指标,郑拓说,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征信系统的信息仅仅作为一种参考,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多数是不予考虑的,连开具保函都有影响,更不要说新的融资了。

  “在实践中,与企业破产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相关部门对破产问题关注不够,在管理中并没有将这块内容考虑进去,国家也很少出台相关政策,导致破产企业在修复信用过程中比较艰难。”郑拓说,“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新生的企业就有可能被‘拖累’,有些重组企业甚至可能因此造成‘二次死亡’。”

  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长路漫漫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是掣肘破产重整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今年3月,温州市委与温州市中院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温州市金融办、财政(地税)局、人行温州支行等多家单位坐在一起,就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形成了会议纪要。

  其中,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上,会议纪要中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企业重整后需要对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人行温州支行及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予以修复。重整企业申请撤销其在重整前开立的基本户的,如债务人企业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应依据法院出具的对相关银行债权的保护文件(函)开展账户撤销工作。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而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的,税务部门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以税收债权(包括滞纳金)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等等。

  中城集团的破产案子,经温州中院反复沟通,最终与人行达成共识,以大事记形式在重整企业信用记录中加入“×月×日经法院重整成功”的说明,来隔断现在的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温州海鹤药业公司税务登记证变更难题,也在法院与税务部门沟通后得以顺利解决。

  除此之外,法院系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除名,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郑拓的努力下,目前,中城集团已被温州地区法院系统的“黑名单”剔除在外,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也基本被屏蔽,但是在省外还有一些案子,中城集团作为被执行人依然赫然在列,“这意味着,中城集团在省外的项目招标可能还是会受到限制”。

  “有些地区法院因为接触破产案件较少,有时候我们进行电话沟通和发函都没有效果,即便到了现场,也未必能保证顺利解决问题。”郑拓无奈地说。

  信用修复需要顶层设计

  “重整制度应该是一种积极的企业拯救制度,既能够使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同时也能够创造条件使债务人从困境中获得新生,实现整体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郑拓认为,这是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高目标。

  郑拓认为,重整后的企业,股东、管理者、经营者均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一家新生的企业,为公平起见,应当消除原有公共征信机构的失信记录,并重新记录信用,为企业转型升级创造有利条件。郑拓表示,企业清偿旧债后,重塑信用,应该是一种权利,“如果将企业比喻成一个人,我们希望赋予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温州已经做出了尝试,但这仅仅是一张“地方粮票”,仅在温州地区发生效力,法律还存有空白地带,这需要国家层面对此完善立法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通过顶层设计来真正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