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莫名更换主人,老人状告政府败诉
省检向省高院抗诉成功,房产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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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早年与母亲定居香港的陈某,多年后回到祖籍地,竟发现母亲名下的老宅在10多年前就已过户到其他人名下,且“手续齐全”,瞬间惊呆。

  为拿回房产,陈某把颁发房产证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但因为“手续齐全”,虽经法院一审、二审,陈某始终败诉。

  房产是怎么过户的?为什么会手续齐全?陈某想不通,他找到了海宁市检察院申诉。

  祖宅怎么就变成了别人的?

  陈某祖籍海宁盐官,早年也是当地的大户人家。不过,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他就与母亲潘某定居香港,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998年,潘某去世。2013年,听说老家的宅子即将拆迁,已经70多岁的陈某回到海宁。但去房产部门一查,他惊到了:原本母亲名下的这套宅子,早在1999年6月就经海宁市房产交易所“同意过户”,转移到了蒋某名下,而且“手续齐全”。

  蒋某是谁?原来,陈某与母亲潘某移居香港时,潘某把老宅交给了蒋某照管。这些年来,蒋某一直居住在这里。

  本来,房子是怎么过户的,一问蒋某便知。但是,蒋某也已去世多年,房子随后由蒋某儿子继承。对于房子是如何过户成功的,蒋某儿子称是父亲一手办理,自己不知情。蒋某儿子认为,房子当时的过户手续齐全,应该是经潘某同意的,所以这房子目前理应就是他的。

  但陈某说,房子过户的事,他从来没有听母亲说过,不可能过户给蒋某。因此,海宁市房管部门肯定变更登记错误,应当撤销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颁发房产证的海宁市政府告上法庭。但是,法院经一审、二审,均没有支持陈某的诉求。

  房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为拿回祖上房产,历时两年多仍未能如愿的陈某,无奈之下,来到海宁市检察院申诉。

  海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受理审查该案时发现,由于房产转移的两个关键人潘某和蒋某都已经去世,加上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都有,这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到底是不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和过户后所有权人的意愿,确实有点说不清。但是,在认真查证后,他们发现,在这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确实存有瑕疵。

  比如,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当事人到场,但目前查不出潘某当时有相关的回乡记录。更关键的一点是,依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先办理公证证明,然后再由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等事宜”,而且潘某这处房产现有的房屋所有权申请表、房屋买卖契约等材料中,明确载明潘某、陈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址。但是房产部门在办理潘某这处房产转移登记时,在不具备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仍办理了转移登记。

  由此,海宁市检察院认定,海宁市房管部门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最终导致将他人的房屋所有权错误转移。

  由于该案已经二审审理终结,海宁市检察院遂申请嘉兴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经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撤销二审判决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向蒋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年过七旬的陈某,终于如愿以偿拿回了祖上的房产。

  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陈某的案子顺利告终,但令海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不解的是,为什么陈某母亲的房产会转移到了他人名下且“手续齐全”,当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程序是否存在漏洞?在对整个案情重新梳理后,他们发现海宁市房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存在着审查不严、有规不依的情况。为堵住这些漏洞,今年7月,海宁市检察院依法向海宁市房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宁市房管部门迅速展开自查,规范管理,积极整改,并在海宁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协助下,先后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分类管理标准》《房屋登记疑难问题会审制度》《房屋登记办件质量抽检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登记审核,提升登记质量;同时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过失认定及追究制度》,以制度管人,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努力杜绝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