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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酒瓶砸伤他人的,是“小胖子”还是“瘦高个”?
一起“凿凿有据”的故意伤害案另藏“顶包”玄机

  这是一起平常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还有证人的指证。可就是这么一起看似正常的“小案”背后,却另藏玄机……

  一个问号

  2020年7月,一起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阿胖、童仔、刘建等多人在某KTV包厢内娱乐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刘建被人用酒瓶殴打,导致头部受伤和右手腕背侧肌腱断裂,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阿胖认罪态度良好,承认自己对刘建实施了加害行为,并对其赔付12万元,刘建也出具了谅解书。类似的故意伤害案,平湖市检察院每年要办理近百件。

  检察官审查发现,能证实阿胖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其自己的供述、同行人员童仔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基本证实了整个犯罪事实经过。但他注意到,证据材料中还有3名现场目击证人,指证砸酒瓶的是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瘦高个”,经辨认是在场的童仔。

  犯罪嫌疑人不是阿胖吗,怎么有人指认是童仔?为此,检察官依法对阿胖进行讯问,发现刚满23周岁的阿胖个子不高,但非常胖——显然,他不可能是那3名目击证人所指证的“瘦高个”。

  不过,阿胖并不知道检察官当面讯问他的深层含义。他爽快承认当晚是自己用啤酒瓶打伤刘某。从他的言语和态度中,检察官能明显感觉到他希望尽快接受审判。这一反常表现,加上在案证据存在的矛盾,让检察官心里有了一个问号。

  孰真孰假

  “小胖子”、“瘦高个”,究竟谁才是砸酒瓶的人?

  检察官再次翻阅卷宗,在阿胖的8次讯问笔录中发现,除了首次笔录未能供述,后续7次供述稳定,对案发经过及实施的犯罪行为表述清楚,并无前后矛盾疑点,其供述态度的变化也符合一名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回避的心理。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究竟孰是孰非?会不会是KTV包厢光线灰暗,3名现场目击证人看错了呢?

  为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明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反馈,3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始终坚持就是“瘦高个”砸的酒瓶。从赔偿款的来源情况看,12万元的赔偿款的确是阿胖的父母从亲戚处东拼西凑借来的。

  引导侦查补证并没有排除检察官的合理怀疑,反而让本案更加扑朔迷离:如果不是阿胖所为,他为什么要自掏腰包去凑赔偿款?如果是阿胖所为,为什么3名现场目击证人一再指证是“瘦高个”童仔呢?

  新证人出现

  为杜绝冤假错案,平湖市检察院成立专班。经自行补充侦查核实,3名证人虽然对案发的细节有些模糊,但对于是谁实施砸酒瓶行为非常肯定,斩钉截铁认定是“瘦高个”童仔。同时,其中1名证人说,当天还有另外1人在场,他也看到了事情的经过。新证人出现了!

  检察院立即传唤新证人,但他到案后眼神躲闪、说话支支吾吾。检察官耐心与他交流。终于,新证人打消顾虑,指认当晚砸酒瓶的人就是“瘦高个”童仔。新证人还坦言,自己与童仔、阿胖都认识,指认谁都觉得不好,所以一开始有所顾虑。

案发包厢.jpg

案发包厢

  由此,检察官基本确定砸酒瓶的人是童仔。那么阿胖为什么要给童仔“顶包”呢?经再次传唤,阿胖道出了实情:自己没有持酒瓶砸人。在之前的讯问中先不认罪,后又认罪,原因在于案发当天回去后,童仔承诺要拿20万元给摆平这件事的人。想到自己辛苦打工一年只挣四五万元,童仔一下子能给这么多钱,就算自己先垫付赔偿金,还是能赚好多,阿胖决定“顶包”。

  阿胖还交代自己“顶包”后童仔并未兑现20万元的承诺,但担心自己改变口供会加重惩罚,所以继续违心承认争取缓刑。

  检察机关又连夜通知阿胖的父亲老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老李如实讲述了经过,说得知儿子“顶包”后害怕翻供会加重处罚,才抱着“花钱买教训”的心理从亲戚处凑来12万元赔偿款。

  随后,平湖市检察院制发《要求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督促公安机关对童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将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安徽警方羁押的童仔从监狱押解审讯,之后移送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至此,这起故意伤害案终于揭开谜团。平湖市法院以被告人童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阿胖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